(2013)扬民终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邹蔚娟,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晓虎,刘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经知裁判文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蔚娟,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蒋晓虎,刘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宋体仿宋华文中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8号。法定代表人任正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玉枝、侯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蔚娟。委托代理人朱瑞祥、朱祥,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勤,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勤。上诉人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蔚娟、原审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蒋晓虎、刘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扬州寅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