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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静与何堂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何堂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440号原告:郑静,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堂文,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何堂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静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