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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不服被告╳╳局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中行初字第25号原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广西××县××乡××村××号之二。身份证号:×××05XX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XX年9月XX日出生,XX族,系柳州XX公司顾问,住广西××区××室。身份证号:×××03XX被告XX局,住所地:柳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崔XX,局长。原告吴XX不服被告XX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N0.2013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撤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佳晏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招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