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余炳德与吴培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炳德,吴培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余炳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吴培尧,男,汉族。上诉人余炳德因与被上诉人吴培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2)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3年9月5日通知上诉人余炳德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诉人余炳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炳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