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与郭先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郭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营业执照注册号:150302000004543,负责人:吴忠战,男,身份证号:150302196709022012。被执行人郭先锋,男,身份证号码150303197404133011,住: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村三社5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与郭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智诚公证处(2013)内乌智诚证执字第621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