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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义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东,张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03号申请执行人:朱义东。被执行人:张菊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菊珍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100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义东,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杨店乡麻竹村朱圩组。被执行人:张菊珍,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杨店乡麻竹村朱圩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菊珍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