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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松宜与被告朱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松宜,朱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贺松宜。委托代理人贺清健,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显文。2013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贺松宜与被告朱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6日,原告贺松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显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松宜申请撤回对被告双峰县梓门桥镇千新煤矿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松宜撤回对被告朱显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松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桂胤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人民陪审员  杨庆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卫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