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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小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小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景春,联社理事长地址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郑小六,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郑小六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小六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小六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元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