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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长忠与王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忠,王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41号原告王长忠,个体。委托代理人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原告王长忠与被告王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忠的委托代理人孙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忠诉称,201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后被告以机械租赁方式用部分租金抵冲欠款,剩余7.5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5000元及利息12699元(从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5月19日,以13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30日,以7.5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怀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被告王怀兵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长忠���民币拾叁万元正,归还日期伍个月,如提前还款约定扣除该有的利息。2012年5月19日,原告王长忠(乙方)与被告王怀兵(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因欠乙方款无力偿还,现将住友210-5挖机(捣锤)租给乙方使用,挖机由乙方包月,租金为每月叁万伍仟元;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住友公司交贰万伍仟元,剩余壹万元作为甲方还乙方以前欠款;租期叁个月一签。租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认可被告用机械租金偿还欠款共计5.5万元。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租赁合同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怀兵向原告王长忠出具借条,在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借款13万元。被告已还款5.5万元,剩余7.5万元未还,故被告仍应偿还该7.5万元借款。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即从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9月7日。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借款期间利息有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逾期未还,可以支持逾期利息,利息应从2011年9月8日计算至2012年5月19日,以1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从2012年5月19日起被告开始用租金还款共计5.5万元,之后未还款,故原告主张7.5万元的利息从未还款日即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怀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长忠75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5月19日,以1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30日,以7.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9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海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