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债务利息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谭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林xx��女,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申请执行人谭xx,女,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申请执行人谭xx,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后溪xx村x巷xx号。被执行人王xx,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xx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元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立即履行借款4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60319元(含借款4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584元、执行费7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