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5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6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