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声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何龙,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