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夏品仕与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韦乐元、唐嘉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品仕,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韦乐元,唐嘉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品仕,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蒙元路,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泳漾,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汤玉萍,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韦乐元,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嘉涌,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麦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方林。再审申请人夏品仕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韦乐元、唐嘉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品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杨宁群代理审判员 谢素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