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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闻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闻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