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邱姿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55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姿婵。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178026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乐清市诺贝尔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益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