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方寅寅、陶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方寅寅,陶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2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湧,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寅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被告:陶庆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环城路支行)与被告方寅寅、陶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年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芜湖环城路行的委托代理人万明红、王雪婷、被告陶庆平的委托代理人孟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寅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环城路支行诉称:2012年3月7日,被告方寅寅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芜湖莱斯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SL300车辆,总价为100万元,被告自行首付50万元,剩余购车款由被告通过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50万元,由被告分24期还款,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方寅寅以所购买的皖BXXX**奔驰SL300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透支方式支付了50万元购车款,被告自2013年4月28日起连续4期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同时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请判令:1、被告方寅寅、陶庆平共同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93952.18元、到期未还利息4246.58元及滞纳金1285.32元,合计99484.0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2、被告方寅寅、陶庆平承担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方寅寅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陶庆平当庭辩称:1、所购车辆为经营需要,没有供家庭使用,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被告方寅寅到庭;3、律师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方寅寅因购买总价为100万元的SL300奔驰车,向原告申请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并于2012年3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方寅寅向芜湖莱斯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SL300车辆,总价为100万元,由被告方寅寅自行首付50万元,剩余购车款50万元由被告方寅寅通过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被告方寅寅透支消费后,以按月分期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分期还款共分24期,首期偿还金额为20841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20833元,被告方寅寅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并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应偿还的款项;借款人即被告方寅寅累计三次违约,或展期后发生1次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方寅寅立即清偿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记入被告方寅寅信用卡账户,且无须为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方寅寅与原告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原告方债权的实现,被告方寅寅自愿以其所购车辆(皖BXXX**奔驰SL300)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于2012年3月14日办理了抵押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透支方式支付了被告方寅寅购车款50万元,被告方寅寅自2013年4月28日起连续四期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3年9月1日被告方寅寅尚欠透支款本金99484.08元、利息4246.58元、滞纳金1285.32元。另查明,原告为主张其合法权利而实际发生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贷记卡计息及费用规定: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5℅)支付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工行环城路支行当庭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核算事项信息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工行环城路支行与被告方寅寅所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方寅寅的购车款50万元,被告方寅寅在还款期内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工行环城路支行主张要求被告方寅寅偿还透支借款本金99484.08元、利息4246.58元、滞纳金1285.32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3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部分,因双方在所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主张的相关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方寅寅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但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元;上述债务形成于被告方寅寅、陶庆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方寅寅、陶庆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陶庆平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透支贷款没有供家庭使用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立案后,分别于2013年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1日三次向被告方寅寅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其中2013年11月1日送达给被告陶庆平(代收、拒绝签字故留置送达),上述送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陶庆平关于送达程序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方寅寅以其所购车辆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原告对该抵押物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寅寅、陶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透支借款本金99484.08元、利息4246.58元、滞纳金1285.32元及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行使抵押权时,就被告方寅寅提供的抵押物财产(皖BXXX**奔驰SL300)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方寅寅、陶庆平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两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