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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与康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康某甲,女,汉族。原告康某乙,女,汉族。原告康某丙,女,汉族。被告康某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与被告康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于2013年1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