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英诉被告颜杰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4月8日出生。被告颜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青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