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与庞开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庞开骏,刘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开骏被执行人:刘廷波申请执行人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庞开骏、刘廷波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由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庞开骏、刘廷波偿还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宜良县日发塑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庞开骏、刘廷波都到庭但未履行。现经本院查明,云南英汇水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庞开骏、刘廷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24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