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74号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沙井大道**。法定代表人唐忠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庆坤,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白沙大道**负责人纪建鹏,总经理。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汕头市珠池路**光明大厦**房div>法定代表人纪建德,总经理。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宗维,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职员。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本金给原告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