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卫东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292号原告牛卫东,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北大街203号楼5栋2号。委托代理人孟妙兰,女,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7层。负责人杨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伟才,男,该公司行政部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委托代理人石蓉,女,该公司客服管理部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原告牛卫东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卫东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卫东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卫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卫东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