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行赔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王兴志诉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管理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志,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3)潼法行赔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兴志,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向毅,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莉,女,该局职工。被告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潼南县房产管理所),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沈世杰,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捷,男,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中贵,男,该中心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志诉被告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兴志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