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韩火灶与黄东士、卢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火灶,黄东士,卢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韩火灶,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东士,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惠华,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火灶与被告黄东士、卢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韩火灶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火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火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