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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崔洛富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洛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崔洛富。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18层18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洛富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洛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洛富负担。审判员  崔兴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