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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范秀苓,赵洪海,李子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范秀苓,赵洪海,李子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7142号原告李玉海。委托代理人秦学森,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秀苓。委托代理人高凤儒。被告赵洪海。委托代理人李子侠。被告李子侠。原告李玉海与被告范秀苓、赵洪海、李子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津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学森、被告范秀苓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凤儒、被告赵洪海的委托代理人李子侠、被告李子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9日葛亚苓将20万元归还原告用于路川借款,因当时李玉海没有账户,所以将20万元打入苗金昆账户,后苗金昆又将此款16万元打入原告之女李子侠账户,此款实际为原告用于归还路川借款,故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确认武清区人民法院冻结的被告李子侠账户12万元为原告所有。被告范秀苓辩称,原告诉求的12万元存款应当属于赵洪海和李子侠所有。人民币属不记名流通货币,该款存储在李子侠名下,足以证明该款属李子侠所有;原告称该款是用于偿还路川借款的,按常理应当由苗金昆账户直接办理给路川,没必要多次转款;原告诉求的12万元已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的账户属于李子侠。李玉海提出执行异议,武清区人民法院以(2013)武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李玉海的异议申请。故请法院驳回李玉海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洪海及李子侠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被告范秀苓与被告赵洪海、李子侠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李子侠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2万元,原告曾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并赔偿损失,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武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该裁定书写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其在上述裁定送达其后十余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冻结款项已由本院执行机构自被告李子侠账户内划出,尚未向被告范秀苓发放,被告范秀苓及李子侠均认可该事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范秀苓与被告赵洪海、李子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后,如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依法应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2013)武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述权利,原告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应提起本诉,原冻结的款项现已自被告李子侠账户内划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津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凡凡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