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4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奥林体育场后一饭店内身着陆军团职军装主动与吴某等现役军人结识。期间,被告人陈某自称“程炜”,是酒泉卫星发射基地警卫团政治处主任。此后,被告人陈某冒充军人身份多次与被害人孟某某及吴某等现役军人交往。在2013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成都市红星路二段红星饭店,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从被害人孟某某处借走人民币1500元。2013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冒充新疆陆军现役军官的身份通过QQ结识被害人何某,并着军裤携带军装在成都市成华区新华公园与何某见面,要求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此后以军人身份同何某进行交往。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冒充军人身份在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85号电子十所营区四处借钱未果。在被害人孟某某要求其还钱时,被告人陈某打电话向被害人何某借钱未果,随后其向被害人孟某某等人出示假军官证被识破,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被告人陈某所持的军官证系假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张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假军官证照片,着军装照片,扣押清单,解放军63600部队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应向被害人孟某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逍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