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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敏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志奇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人民陪审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立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