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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段文波、李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芹,段文波,李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张秀芹,女,193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段文波,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李富祥,男,出生时间不详,住山西省阳泉市。申请人张秀芹为有利于其与被申请人段文波、李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富祥所有的×××号”奇骏”牌小型越野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富祥所有的×××号”奇骏”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丽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