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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1788-1号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竟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慧,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秋良,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45元,减半收取8772.50元,由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郑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