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另行协调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