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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李玉成、XX军、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玉成,XX军,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方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XX军,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诗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银行存款1170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