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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云鸿与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刘正兴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云鸿,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刘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云鸿,男,汉族,1954年7月11出生,住梧州市北环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刘正兴,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梧州市××区××单××房。再审申请人黄云鸿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正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云鸿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认定其诉请的11个月工资属于重复诉讼不当;认定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是错误的;其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得到失业保险金。故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黄云鸿在本案诉请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而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已查明,黄云鸿在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的(2011)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案件中主张了11个月的工资,当时并没有要求双倍支付工资,该案已作出了处理。黄云鸿对该11个月工资问题再次提出诉请,属于重复诉讼。而且黄云鸿于2012年11月5日自行提出与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接触劳动关系,就此问题于2013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年仲裁时效。(二)关于黄云鸿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否得到失业保险金的问题。黄云鸿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故黄云鸿的请求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云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云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