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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翠华与刘洪亮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华,刘洪亮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陈翠华。被告刘洪亮。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翠华诉被告刘洪亮一般人格权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普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刘洪亮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陈翠华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陈翠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翠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尹普普人民陪审员  李桂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