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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某、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刘某某、薄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刘某某、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座落于唐山市丰南区房产所有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名下。执行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