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924号原告于某。被告高某。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6日生女儿高,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儿年幼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女儿高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高某自2013年10月1起每季度初付给原告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典生人民陪审员 林永民人民陪审员 林喜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