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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明。委托代理人:史小波。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代表人:宋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财产保全费1018元,合计2165元,由原告常州新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张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