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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殿全,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廷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是1995年自由恋爱相识,1997年12月12日在胙城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居生活,2003年农历9月25日生次子杜某乙,原告于2013年农历6月25日与被告开始分居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杜某甲、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杜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相识,于1997年12月12日在延津县胙城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婚生两个儿子,长子杜某甲,1998年农历8月3日生,次子杜某乙,2003年农历9月25日生,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3年农历6月25日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起诉来延津县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已近十八年之久,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应该说夫妻之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些矛盾,但还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庭审中��告也未提供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只要今后双方多加强沟通,多给予对方宽容和谅解,积极进取,双方相互关心呵护,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以不离婚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