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常阳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雪冬,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刘少文,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平良,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被告与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将被告欠原告货款转移由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6元,减半收取11138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