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张军,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