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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张军,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