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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何某。被告:冯某甲。原告何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冯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8年5月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冯某乙。自儿子满周岁后,被告就经常换工作或不工作,一不顺心就对原告又闹又打。被告还经常从原告钱包拿钱,不但拿走了原告和儿子所有金器,还偷走了原告父母兄弟家的金器。2013年8月12日原告刚做完人工流产手术,8月18日下午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原告阴道流血、呕吐。原告给了被告很多次机会,但都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冯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乙。2013年8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患者何某“于2013年8月12日在外院行人工流产术,术后阴道流血术少。今日下午16时许被人踢中下腹部,当时有腹痛,少许阴道流血,现腹痛已缓解,无其他不适”。被告庭审时承认2013年8月18日下午殴打原告的事实,但不承认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原告认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儿子满周岁后,由于原告需要上夜班,被告经常怀疑原告,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双方均承认原告自2013年8月18日起即搬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警回执、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检查申请单、门诊病历、超声波检查报告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是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则认为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然偶有吵架、打闹,但无重大矛盾,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坦诚相待,多些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