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德乾与杨道尧、陈德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乾,杨道尧,陈德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陈德乾。被告:杨道尧。被告:陈德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乾诉被告杨道尧、陈德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德乾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