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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史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李某,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