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史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李某,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