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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2)民1383号于文生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生,蒋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于文生,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祁阳县人。被告蒋林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生诉被告蒋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文生负担。审 判 员  许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