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2)民1383号于文生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生,蒋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于文生,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祁阳县人。被告蒋林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生诉被告蒋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文生负担。审 判 员 许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