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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刑公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向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阳,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巡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唐村6组124号,暂住洛阳市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2013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董飞飞、董飞超、董龙飞以被告人刘向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飞飞、董飞超、董龙飞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灿,被告人刘向阳及其辩护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晚18时许,被害人董云酒后到洛阳市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敲门、敲窗户对石春燕进行骚扰,被告人刘向阳闻讯后赶回家中,在家门口与董云发生争执后报警,经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治安大队调解后,双方各自离开。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董云再次来到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进行骚扰并与被告人刘向阳发生矛盾,后矛盾激化,被告人刘向阳使用从家中带出的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董云当场捅伤致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董云系刺破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向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向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向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激情伤人,非预谋伤人,且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犯罪后自首。4、被告人家属案发后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公安机关两次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5、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对被害人作出最大的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晚18时许,被害人董云酒后到洛阳市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敲门、敲窗户对被告人刘向阳的妻子石春燕进行骚扰,被告人刘向阳闻讯后赶回家中,在家门口与董云发生争执后报警,经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治安大队调解后,双方各自离开。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董云再次来到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进行骚扰并与被告人刘向阳发生争执,后矛盾激化,被告人刘向阳使用从家中带出的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董云当场捅伤致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董云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刘向阳的父亲刘见川通过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向被害人董云家属支付丧葬费10000元。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刘向阳的爱人石春燕通过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向被害人董云家属支付丧葬费5000元。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飞飞、董龙飞、董飞超与被告人刘向阳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刘向阳的行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向阳供认,2013年2月12日晚20时许,被害人董云酒后到洛阳市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被告人刘向阳的住处,敲门、敲窗户对刘向阳的妻子石春燕进行骚扰,被告人刘向阳闻讯后赶回家中,在家门口与董云发生争执后报警,经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治安大队调解,由刘向阳向董云赔礼道歉后双方各自离开。后被害人董云再次来到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敲刘向阳家窗户,并与被告人刘向阳发生撕打。被告人刘向阳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董云捅了一下,董云当时就倒下了,刘向阳让石春燕打120,自己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来到现场。2、证人石春燕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晚18时许,被害人董云酒后到洛阳市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石春燕的住处,敲门、敲窗户对石春燕进行骚扰,被告人刘向阳闻讯后赶回家中,在家门口与董云发生争执后报警。经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治安大队调解,由刘向阳向董云赔礼道歉后双方分头离开。后被害人董云再次来到涧西区新唐村西6排30号对石春燕及其爱人刘向阳进行骚扰,并与被告人刘向阳发生争执。石春燕怕董云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去路口转了一圈,回到家门口时发现董云在地上躺着。刘向阳称其把董云捅了,并让石春燕打120叫救护车。刘向阳给其队长打了电话。120到场后医生经检查称无法抢救。警车将刘向阳带至公安机关。3、证人杨建设的证言证实,杨建设系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交巡警大队中队长。2013年2月12日晚9时许,刘向阳因家中有事向其请假。2013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向阳给杨建设打电话称其持刀捅人,让杨建设带人过去。杨建设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此情况,并拨打110要求天津路派出所出警。赶到案发现场后看到被害人躺在地上,并看到凶器为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刀子,后听120救护人员称被害人已经死亡。杨建设同天津路分局出警民警将刘向阳带至天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处理。4、证人董飞飞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晚22时许,其父亲董云酒后给其打电话,称在新唐村有事,让董飞飞过去。董飞飞到后看到董云、石春燕、刘向阳坐在警车上被带至天津路派出所,董飞飞也跟着来到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刘向阳向董云道歉后各自离开。5、证人宁黎川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晚22时许,宁黎川在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办大队值班,对发生纠纷的刘向阳、董云、石春燕进行调解,经调解刘向阳向董云道歉后,各自离开。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董云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7、另有证人章海亮、刘见川、董林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高级详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客户详单,抓获经过,洛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收条两份,关于刘向阳的健康体检报告,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刘向阳故意伤害案发破案经过,视频资料四份,相关照片,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被告人刘向阳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无前科,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系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向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