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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深圳市中天沃漫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中天沃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涛,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天沃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深圳市中天沃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金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