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罗源县鑫源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顺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允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罗源县鑫源石业有限公司,厦门顺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90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鑫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照贤、蔡志全,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顺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启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允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顺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允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顺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允华所有的款项36731.4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