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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某市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99号原告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现任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现任某市农村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现任某市农村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负责人。被告田某某,女,农民。被告孟某甲。男,城镇居民。被告孟某乙,女,农民。三被告系母子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农村信用联社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7.50元,由原告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