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抚顺缘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笑海、张光禄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缘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笑海,张光禄,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49号申请人抚顺缘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家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柱国,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笑海,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光禄,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笑海。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1167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保全上列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笑海、张光禄、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德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马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