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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童秋霞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玲阁,童秋霞,兰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汴行终字第3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玲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童秋霞。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原告童秋霞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玲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赵玲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玲阁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童秋霞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3)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景友审 判 员  赵晓松代理审判员  何卫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