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南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南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南征某某,女,彝族,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州。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南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诉称: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原告与南征某某相识,2007年7月2日,原告与南征某某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8年6月,南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打听均无南征某某的音讯。现双方分居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中,杨某甲明确婚生子杨某乙随其生活,由其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杨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某甲、南征某某、杨某乙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某甲与南征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宣城市宣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宣城市宣州区某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南征某某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的情况。南征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查,杨某甲提交的证据1、2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结合本院走访了解的情况对南征某某离家出走5、6年的情况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上半年,杨某甲与南征某某相识,同年7月2日,双方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9日,杨某甲与南征某某生育一子杨某乙,现随杨某甲生活。之后,南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2013年11月26日,本院向家住宣城市宣州区某行政村的村妇联主任了解情况,该妇女主任称自己负责计划生育,每年均对村里的人口情况进行登记,南征某某大概是在杨某乙1岁左右的时候离家出走,至今有5、6年未回来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5、6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婚生子杨某乙随其生活,由其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南征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杨某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由原告杨某甲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进仓审 判 员 徐 琛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